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人大代表呼吁立法保障卡拉OK业的生存
本报讯 记者鲁钇山、许琛、余颖、周乐瑞、陈晓璇报道:去年3月,全国20多个省、市、自治区的1.2万家K厅开始陆续收到律师函,要求停止使用各种MTV作品,并支付赔偿金,一场“MTV维权风暴”席卷全国。稍后,广州的加州红、钱柜、朝歌等众多歌厅纷纷被起诉。
连串的不利信息,让广州K厅一片苦叹。K厅的前途成了人们热议的话题,也引起了广州市人大代表的重视。
卡拉OK厅败诉面临灭顶
2004年11月,华纳唱片有限公司(下称“华纳”)状告广州越秀区加州红卡拉OK俱乐部(下称“加州红”)一案,在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。华纳指控加州红未经许可擅自将其享有著作权的3首郑秀文的MTV作品以营利为目的进行播放,而“严重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益,给原告造成了重大的经济损失”。
华纳提出,加州红立即停止对放映权的侵害,赔偿其经济损失30万元,以及调查等相关费用5万元,并在《法制日报》上发表声明,公开道歉。
2005年9月,该案一审判决作出———华纳胜诉!法院判决加州红赔偿华纳3000元,支付诉讼费3万元。判决的题中之意是:卡拉OK厅未经允许私自播放唱片公司的MTV构成侵权。
对此,加州红负责人表示,这场官司已不仅仅是一家K厅经营者的事情。因此,他们要“奋战到底”。目前,该案已上诉至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,终审判决仍未作出。
业内人士称,华纳公司一审胜诉,使广州的K厅将面对极其不利的局面。如果国际上1400多家唱片公司受此启发接踵而来,广州乃至全国的卡拉OK业将遭受灭顶之灾。
MTV究竟是不是音像制品
广州市文化娱乐业协会会长黄世球介绍,很多市民都以为K厅是因为使用盗版的MTV作品才被起诉的,其实不然。卡拉OK只是播放音像作品,不是音像作品的生产者,没有盗版行为产生。
广州市律师协会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会主任刘延喜进一步解释说,双方争议的焦点就在于,唱片公司认为MTV作品属于“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”,而K厅则认为MTV作品属于“音像制品”。根据我国《著作权法》的有关规定,“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”具有放映权,而“音像制品”,则没有放映权。“目前,对于MTV作品到底属于哪种作品,法律法规还没有明确的规定。”刘延喜说。
广州中院在判决书中认为,MTV属于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,依法受我国著作权法保护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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